東漢趙岐曾在《十三經注疏》中批注孟子關于不孝的一段話,將其注解為「不孝有三,無后為大。」
盡管千百年來又不少人認為其曲解了孟子的意思,但經過數千年來的演變和發展之后,「無后為大」的觀念已然深入人心。想來大家也都知道,對于古代所有人來說,娶妻生子便是人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了。
因為古人最看重的就是子嗣傳承,譬如說賺取莫大家業之后,定然會傳承給子嗣后輩。就連一些爭霸天下的君王,也必須誕下子嗣之后,才能徹底穩定軍心。因為這樣一來,便不至于君王因意外而去世會導致勢力解散。
由此可見,在古人觀念中,子嗣的傳承確實是非常重要的。然而深入研究的話,就會發現一個特別有趣的問題。
那就是古代的窮人娶不上老婆時,又是如何傳宗接代的呢?
其實,關于這樣的問題,古人很早就想出了一個方法。那便是通過「典妻婚」的形式來解決傳宗接代的難題。
典妻婚其意義上基本上算是正式婚姻的補充形式,其歷史淵源是非常久遠的。
典妻婚習俗的孕育期發生在漢代以前,戰國韓非子《六反篇》當中有:「天饑歲荒,嫁妻賣子者」的記載。所謂嫁妻,便是賣妻,其行為舉動發生在前夫和后夫之間。此時,這種習俗尚不成稱為「典妻」。
《漢書》中記載,因「百姓靡敝,孤寡老弱不能相養」的緣故,以至于嫁妻賣子的行為舉動是「法不能禁,義不能止」的。到了南北朝時期,典妻婚的習俗正式出現了。當時因中原戰亂的緣故,以至于百姓無以謀生。在這種情況下,典妻習俗出現了。
典妻便是將妻子典當給他人換做一筆錢財,然后約定期限之后,用錢財進行贖回。這個時候的典妻已經出現了典妻婚的性質。到了唐朝以后,典妻婚的性質便已經形成了。
這里所說的典妻婚習俗的標志便是,丈夫將妻子典當給他人之后,典權人要與其結為臨時夫妻以傳宗接代,期滿之后則按約定贖回,倘若不贖回的話,則妻子便永遠屬于典權人了。到了宋朝之后,這股風氣更加成熟,不僅窮苦百姓興盛典妻之風,就連上層人士的「良家妻女」也受到這股風氣的影響。
元明時期是典妻婚習俗的盛行時期,這個時期雖然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典妻的行為,但因民間災荒連年,典妻賣子太過普遍的緣故。國家雖然禁止典妻的舉動。但若典權人愿意以婚嫁之禮與對方結為夫妻,則是被允許的。
到了明朝時期,典妻婚習俗同樣盛行,崇禎七年的時候,馮夢龍在《壽寧待志》記錄了窮苦百姓「或有急需」的時候,可以典賣其妻,以賃于他人生子。其中,很關鍵的一點事,世人并不以此「為諱」。也就是說,典妻婚對于老百姓來說已經是一件人盡皆知的「平常事」了。
清軍入關以后,典妻婚行為風氣更勝,甚至到了惡性膨脹的階段。順治初年,為了社會的穩定,便開始沿用《明律》對典妻婚做出禁令。但其禁令的規定要寬松許多。比如說,但凡不正式訂立契約明碼標價,那麼典妻婚的行為是被允許的。換句話說,只要是誠心為了「傳宗接代」的,都是可以的。
從這樣的習俗來看,古代窮人是可以通過典妻婚的方式來結成臨時夫妻,用以傳宗接代的。這種習俗對于現在人來看是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,但在以前卻是非常普遍的。
那麼,典妻婚的表現形式又是怎麼樣的呢?
其實,在漫長的歷史演變中,典妻婚已經成為了正式婚姻的一種補充形式,變成了一種被世人所接受的婚俗慣例。
通常來說,典妻婚的事由一般由丈夫或者媒人做主,被租典之婦多為寡婦。當然,也有一些因夫家貧苦而出典者。典與被典的雙方,一般要簽訂比較明確的典婚書。其上要寫明,在出典期不得與原夫同居,甚至不得返家看望自己的孩子。這樣的契約一式兩份,分別由典夫和原夫各執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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